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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措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措美县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

2025-09-28 16:20:00 来源:西藏措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单位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措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山南市机构改革方案》《措美县机构改革方案》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措美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和山南“六个走在全区前列”,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建筑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建议。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安排并组织实施。拟订符合县情的住房保障制度,负责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申报、实施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计划申报、监督实施等相关工作。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负责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人群、新青年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房地产改革的政策,积极稳妥化解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四)负责全县公有房屋的分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周转房等管理。负责全县公有房屋的普查、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公有房屋拆除的备案及审批工作。

承担县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承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公租房(廉租房)维修改造。

(五)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监督执行建筑行业发展制度。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自治区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的标准定额。进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六)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负责组织城市(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以及建筑设计工作。编制全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和实施,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并组织实施本级市政工程项目。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高标准推进城市建设,打造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高原城市。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备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建筑风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城市雕塑。承担重大市政工程建设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组织实施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实施全县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改善农牧区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促进村镇建设提质增效,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开展地方(藏式)特色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有关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八)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城乡设计规划编制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动态核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法监察工作。

(十)实施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承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施工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房屋建筑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负责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清洁能源供暖供氧工作推动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县直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监督全县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负责对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管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承担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领域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六)负责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和施工许可证发放工

作。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的日常监管。

(十七)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备案、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房地产预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不良记录的处理和建档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交易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开展房产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政策、规划、区划。拟订城市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县容县貌、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网、井盖设施、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负责污水处理、燃气、供热、洗车场、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参与城区防洪防汛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监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考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十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县容县貌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设施管理,负责民族特色文化市容营造和保护工作,协调落实重点区域、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负责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县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节日装扮工作。

(二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园林景观等管理维护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公园分级管理标准。参与监督城市公园、广场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城市公园、广场维护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体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事项,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城市管理领域全县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五)负责智慧城管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科技成果推)和新技术引进。

(二十六)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业改革工作。

(二十七)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联动调度、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牵头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和长效机制。

(二十八)参与县城内重点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十九)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承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数据服务工作。

(三十)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委托等工作,对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等进行管理,行使迁移城市古树古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城市公共绿化内开设经营店、修剪城市树木等方面的审批。负责城市市政管理方面问题研究。

(三十一)负责城镇燃气领域(含城镇加气站)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液气站监管工作。

(三十二)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问题研究。负责本县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科技推广运用工作。

(三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等(三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停车场审批及违法设立停车场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行使人行道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行政处罚权。县公安局依法行使人行道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党组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机构设置

本单位为(填列一级预算单位名称)所属1级(按封面“单位预算级次”填列)预算单位,单位类型行政单位(按封面“单位类型”填列),决算编报类型为(按封面“报表小类”填列),按照会计制度填报决算数据(按封面“执行会计制度”填列)。

纳入本套决算编制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1个,比上年增减0个,分别是(如有,可附表反映本套决算包含编制单位清单,包括单位名称和性质)

第二部分202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公开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

以上报表见附件1。   

第三部分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2024年度收入总计14,634.80万元,支出总计14,634.80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1804.3万元,下降10.98%。主要原因:主要变动原因是人员变动及项目资金支出减少

(一收入总计主要构成

本年收入14,524.11万元。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360.92万元,该资金为援藏项目资金

年初结转结余110.69万元,主要是归集调入,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110.69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归集调入

(二支出总计主要构成

本年支出14,634.80万元

结余分配110.69万元,主要是存量资金归集调入,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110.69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存量资金归集调入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14,524.1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163.18万元,占97.5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360.92万元,占2.48%。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支出预算执行合计14634.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7.67万元,占3%;项目支出14117.12万元,占96%;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本年支出14,634.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7.68万元,占3.54%;项目支出14,117.12万元,占96.64%;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4,163.18万元,支出14,273.87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804.3万元,下降10.98%,主要变动原因是人员变动及项目资金支出减少支出减少1804.3万元,增长(下降)10.98%,主要原因是存量资金归集调入

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110.69万元,主要,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110.69万元,增长(下降)100%,主要原因是存量资金归集调入

财政拨款年末结转结余0万元,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443.4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18%。与2023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510.14万元,增长3.95%,主要原因是项目资金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443.4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总支出的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2.2万元,占总支出的3.8%;住房保障(类)支出137.31万元,占总支出的1.02%;卫生健康(类)支出21.23万元,占总支出的0.16%。节能环保支出(类)支出1392.04万元,占总支出的,8.36%;城乡社区支出(类)支出11840.66万元,占总支出的,84.41%。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5559.31万元,支出决算为13443.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4%。

1.一般公共服务(类)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39.52万元,支出决算为52.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3.住房保障(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农村危房改造(项)公共租赁房(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项)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住房改革(项)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41.13万元,支出决算为137.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初预算为22.69万元,支出决算为21.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57%。

5.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支出(项)自然生态保护(项)生态保护(项)年初预算为1658.95万元,支出决算为1392.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3.91%。

6.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城乡社区公共设施(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项)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城乡社区环境卫生(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项)年初预算为13797.02万元,支出决算为11840.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82%。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17.6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07.29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代缴社会保险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10.39万元,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中的国内债务付息及国外债务付息;资本性支出中的房屋建筑物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文物和陈列品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其他支出中的赠予、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补贴和其他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30.4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5.68%。与2023年度相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675.36万元,下降76.31%,主要原因是2024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30.4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城乡社区支出(类)支出393.92万元,占47.44%;其他支出(类)支出436.47万元,占52.56%;。

(注根据各预算部门单位实际支出涉及的支出功能分类类级科目填列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968.4万元,支出决算为830.4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75%。其中:

1.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13797.02万元,支出决算为393.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86%。决算数大于(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政府性基金预算城乡社区支出(类)预算较少。

2.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地方自行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968.4万元,支出决算为83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75%。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02万元,支出决算为3.0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23年度相比,“三公”经费支出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3.02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占0%。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0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02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主要用于车辆油料费、车辆维修,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02万元,主要用于车辆油料费、车辆维修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比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完成预算的0%2023年度相比,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用于车辆维修及油料

、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可按照如下格式说明: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单位)组织对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组织对2024年度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共组织对14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预算部门如有,请对预算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简单说明;没有,则简要说明本年没有进行相关工作及理由。部门所属单位不需填写此项)。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预算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反映重点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均已完成

(三)部门评价结果(预算部门填写,部门所属单位不需填写)

部门评价项目数量在3个以内的,至少将1个部门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部门评价项目数量大于3个的,至少将2个部门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

(四)财政评价结果(如有)

反映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预算部门(单位)重点项目财政评价情况,如有,可将评价报告附后。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4措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运行经费10.39万元(为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支出之和,事业单位没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比年初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23年度相比,机关运行经费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2024年工资增资及各类保险。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度措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412月31日,本部门拥有房屋面积7821.08平方米

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负责人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3辆。

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不含车辆)0台(套)。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各类结余的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不包括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和专用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经费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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