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措美县财政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西藏措美县财政局
执法范围:措美县行政区域内财政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人员资格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要求,本局无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专职执法人员。所有财政行政执法活动,均由本局协调上级财政部门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或联合县司法局等有执法资质的单位开展,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行政执法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县关于会计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情况监督、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县级财政收支管理、预决算编制与执行、预决算公开;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及彩票资金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政府采购制度;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管理县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财政投入,加强归口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相关任务。
四、行政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会计行为、政府采购活动等开展监督检查,调取资料、核查凭证、现场查验;
调查取证权:通过询问当事人、抽样取证、固定证据等方式收集执法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处理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缴款项等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权:对违法情节较重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会计从业相关许可等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经催告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六、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
立案: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
调查取证:由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进行法制审查;
告知权利: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作出决定: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检查程序
制定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及时间;
事前告知: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
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开展检查并制作笔录;
结果反馈: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七、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措美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前置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督举报: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执法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举报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措美县当许路17号
举报电话:0893-7402163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1 | 会计监督检查 | 会计行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等 | 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档案管理等情况 |
2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 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合规性、采购程序执行、质疑投诉处理等情况 |
3 | 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 非税收入收缴监督检查 |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 | 非税收入收缴、票据使用、资金上缴等情况 |
4 | 国有资产管理检查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检查 |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台账管理等情况 |
5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财政票据使用监督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 票据领用、开具、核销及保管等合规性情况 |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