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措美县审计局
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措美县岗当路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法证号 |
1 | 蒲婷 | 女 | 26030721004 |
2 | 索朗措姆 | 女 | 26030726001 |
三、行政执法职责
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承担责任,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四、行政执法权限
依据法律法规,对本级及以下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本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纳入管理范围的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自治区、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五、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县域开展审计监督。
六、行政执法程序
审计准备阶段(制定计划与方案、组建审计组并送达通知)—现场实施阶段(开展全面审计核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审计报告与决定阶段(起草报告并征求意见、审议报告并作出决定、送达文书)—后续执行与监督阶段(督促决定执行、处理异议与纠错)
七、救济渠道
1.被审计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除本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 | 核心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 预算编制的合规性、收支执行的真实性,决算编报的准确性等 | 本级各预算单位 |
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 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合规性,有无虚报工程量等问题 | 项目参建单位 |
经济责任及专项审计 |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进度管控等 | 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主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