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措美县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检测点位1个,位于:措美县县委楼顶,经检测:措美县2024年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中一级标准要求。
二、地表水水质检测
措美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检测共设置断面2个:措美县当许雄曲上游2km(雪热村)、措美县当许雄曲下游1km(嘎达大桥),每月检测一次,全年12次。经检测:2024年4月-2024年6月检测的25项指标,除水温、电导率、浊度、总氮不参与评价,其余指标检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 III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
措美县设有3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点位,分别为:措美县措美镇丁那嘎沟水源地、措美县县城第二期水厂、措美县措美雪拉水源地,检测频次为每季度监测一次,每年4次。经检测:措美县县城第二期水厂、措美县措美镇丁那嘎沟水源地2024年第二季度检测61项指标,检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III类标准限值表2、表3标准限值要求;措美措美县措美雪拉水源地2024年第二季度检测的39项指标,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表1的III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农村试点环境质量检测
1、农村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措美县农村环境空气检测点设在哲古居委会,每季度监测一次,每年检测4次,经检测:措美县2024年第二季度农村环境空气质量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中一级标准要求。
2、农村试点村饮用水源地
农村试点村饮用水源点共设置2个检测点位:哲古镇沃巴饮用水水源地、哲古镇送多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检测1次,全年共检测4次。经检测:哲古镇沃巴饮用水水源地、哲古镇送多饮用水水源地2024年第二季度检测的39项指标,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表1的III类标准限值要求。
3.农村试点村土壤环境质量
措美县2024年上半年农村试点土壤环境质量检测共设置点位4个:哲古镇巴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哲古镇送多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哲古镇草地、哲古镇沃巴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每半年检测一次,全年2次。经检测:2024年上半年农村试点村土壤环境质量检测的14项指标,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表1、表2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
五、农业面源污染源检测
山南市措美县2024年第二季度农业面源污染源检测共设置3个点位:措美镇雪热村切姆组恰巴河下游500m。每季度检测1次,全年共检测4次。波嘎村农场组耕地、措美镇雪热村且姆组耕地,每半年检测一次,全年2次;经检测,2024年第二季度,措美镇雪热村切姆组恰巴河下游500m检测10项指标,除水温、总氮、磷酸盐不参与评价外,其余指标检测项目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I类标准限值。波嘎村农场组耕地、措美镇雪热村切姆组耕地,本次监测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表1、表2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
六、污染源检测
对措美县医院污水处理站、垃圾填埋场、哲古污水处理站、哲古湖、入河排污口、以及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测,每季度监测一次,每年4次。经检测,医院污水处理站检测结果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46-2005)中表2的预处理标准。垃圾填埋场: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甲烷检测结果达《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9.2.1限值,土壤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表1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哲古污水处理站检测结果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B标准限值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兴华商砼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土壤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表1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入河排污口检测值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切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七、声功能区监测
措美县功能区噪声检测共设置7个检测点位:人民医院急诊部门前、人民政府、水利局生活园区内、文化局门前、哲古镇朗吉家庭旅馆、哲古镇双联户ZA348门前、双联户CD155房屋门前。每个点位连续检测24小时,每季度监测一次,每年4次。2024年第二季度所有点位昼间和夜间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的对应标准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