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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00001
文号:
发布机构: 措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2-01-18 10:24

关于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通知

时间: 2022-01-18

为了更好的规范登记注册工作,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把握各类市场主体审查重点,现将各类市场主体设立条件通知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概念:简称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及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个);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定依据:《公司法》第23条、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登记管辖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概念: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个),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定依据:《公司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登记管辖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个),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定依据:《公司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登记管辖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条件

概念: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设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3条。

    登记管辖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55条、第56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2条。

    登记管辖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概念: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经管管部门批准。

设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6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

    登记管辖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个体工商户设立条件

概念: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设立条件:1.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2.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3.有经营范围,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4.有经营场所;5.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4条、第8条、第11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7条。

    登记管辖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条件

概念: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设立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6.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9条、第20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登记管辖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条件

概念: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设立条件:1.成员为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有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3.有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4.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6、57、63条。

登记管辖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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