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措美县行审便民服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和衔接自治区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措行审〔2021〕4号)文件要求,为确保自治区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到实处,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现公示如下:
取消“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该许可由市、县(区)卫健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取消后将停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改为对社会创办的医疗机构指导性规划,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信用监管,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