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县“两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建立控辍保学工作的领导机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的领导,担负起控辍保学工作的主要任务的责任,建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成员参加的控辍保学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定期研究控辍保学工作,及时解决控辍保学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将控辍保学指标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将控辍保学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控辍保学工作的责任。
第三条 因地制宜,依法控辍。各乡(镇)政府、村(社区)委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控辍保学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条 控辍保学工作实行“双线”控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对学校签订“双线”控辍保学目标管理责任书。各乡(镇)的书记和乡长作为“一把手”,对控辍保学工作要负总责,把控辍保学工作抓牢抓死,落到实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利用教育督导机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实施控辍保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章 学生就学
第六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凡隔年招生的学校可适当放宽入学的年龄至7周岁。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学前15天,根据所辖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实际情况,下发当年招生计划,并委托学校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按通知书要求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通知要求到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因病、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学的,必须由当地符合条件的级别医院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经所属乡镇核实后的证明,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缓学、休学或免学。
第三章 具体责任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具体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动员、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止小学学生的辍学。
(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县控辍保学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各乡(镇)签订控辍保学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四)县级干部按照分工区域,带动联系单位负责联系学校的控辍保学工作,并随时予以督促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具体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控辍保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乡规民约,对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依照“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措施和办法,加强管理,确保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政府责任,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本乡(镇)的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建立教育工作专项档案;要建立起乡(镇)、村(社区)委会、村小组三级联动防护网络,制定本地“控辍保学”相关制度,明确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保学”责任。在每年春季开学之前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签订同意送子女入学协议书。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维护好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治理学校周边环境,杜绝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四)村(社区)委会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村(社区)委会干部要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控辍保学”责任书,督促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并做好辍学学生的返校工作。
第十一条 县教育局具体责任。
(一)县教育局要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工作总体规划,并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常抓不懈。
(二)县教育局要对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并建立全县中小学辍学学生及时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掌控辍学生动态,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确保及时开展劝学工作。
(三)县教育局要深入农牧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学生学生辍学原因,研究应对措施,积极做好政府的参谋,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对控辍保学工作中的管理班子纽带作用。
(四)县教育局要及时审批延缓入学、休学或免学等相关申请,经考核确认后需一一备案注册,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县教育局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籍制度,严格转学、转入手续。
第十二条 各学校具体责任。
(一)各学校校长是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职员工同样都担负着控辍保学的责任和义务。校长与教师要签订“控辍保学”责任书,把控辍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校长对教师工作业绩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各中小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主阵地,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各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不得擅自开除学生;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学校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在校生无故不到校上学超过一天的,即进入“辍学处理程序”;教师发现学生辍学的当天必须向学校报告,学校接报后当天记录辍学生名单和辍学时间等情况。并立即派人进行家访工作,严格制止学生辍学;仍不返校的,学校向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请求协助做好返校工作,并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
(五)各学校必须强化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教育大纲,开齐、开足课程,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随意停课。
第十三条教师具体责任。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育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因材施教、分层教育全体学生,教师要多关心、多鼓励,让学生体验成功的喜悦,真正做到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学生为主体,尊重爱护学生;大力提倡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坚决遏制学生因厌学而辍学的倾向;如有此情节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保证其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中途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配合政府和学校做好学生的返校工作。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并以健康的品行和适当的教育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无辜使其子女弃学务农(牧)或经商。
第十五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具体责任。
县民宗局一经发现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当喇嘛或尼姑的,必须送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等部门具体责任。
(一)做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并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二)对雇佣学龄儿童、少年的个体餐饮、娱乐场所、施工单位及其他服务行业,由人社局、司法局、公安局等执法机构,依照《劳动保障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把适龄儿童、少年劝返回校。
(三)严格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接纳少年儿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联系单位的责任。
各联系点单位要经常联系所包乡(镇)、村(社区)委会,按照联系点的控辍保学工作要求,结合联系点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家长、学生的思想教育及控辍保学工作,确保辍学生返校学习。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实施控辍保学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村(社区)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惩办法为:
(一)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度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对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社区)委会的控辍保学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乡(镇):1、各乡(镇)始终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力度,使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及时接受义务教育,辍学率控制在2%(含%)的,不奖不罚。2、对于未完成各项指标,予以适当惩罚;辍学率超过2%-3%(含3%)的罚10000元;辍学率超过3%-4%(含4%)的罚20000元;辍学率超过4%以上的,罚40000元;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5%以内(不含0.5%)奖励2000元,辍学率0.5%以上(含0.5%)的罚款4000元;罚款从包干经费中扣除。
学校:初中辍学生总数超过本校正常学龄少年总人数的2%以上(不含2%),则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罚款1000元;如该校辍学生总数控制在正常学龄少年总人数的2%以内(含2%),则授予“控辍保学先进学校”称号,并奖励2000元。各小学辍学生总人数超过本校正常学龄儿童总人数的0.5%以上(含0.5%),则取消该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罚款1000元;如该校辍学生总数控制在该校正常学龄儿童总人数的0.5%以内(不含0.5%),则授予“控辍保学先进学校”称号,并奖励15000元。
各学校对学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逃学(流失)的,出现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而导致辍学的,学校校长予以就地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同时该学校罚3000元,罚款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扣除。
村(社区)委会:不采取措施劝适龄儿童返回学校的,对该村(社区)委会村级运转经费和村文化室补助予以适当扣留,直至没有辍学生为止再予以一次性补发。
另,如乡(镇)人民政府在年度考核中适龄辍学生超过规定指标的,则与所涉及的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领导及包村干部的年度考核相挂钩;村(社区)委会存在适龄儿童辍学生的,则与所涉及的村(社区)委会主要领导的年度业绩考核奖励相挂钩。
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阻止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而中途辍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经多次教育仍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或不将中途辍学子女送返学校的,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罚:
(一)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参加由法院、公安、司法局等部门举办的法律培训班,接受不少于7天的法制教育,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三)严格按照村规民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第二十条 未经同意,随意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当喇嘛或尼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一条 对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措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