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措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抓好“四件大事”,落实“八大任务”,实现“四个确保”,着力推进“四个创建”,努力做到“六个走在前列”,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在县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山南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分工协作。县长因出差、学习、休假等外出期间,可指定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主持工作。
第六条 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实行工作交叉代管制度,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交叉代管的另一方代行调度分管领域工作、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公文。
第七条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协助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工作。
第八条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坚定不移抓好维护稳定工作。把维护稳定作为政治任务,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区党委、市委、县委维护稳定各项决策部署,维护好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持续抓好稳定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十条 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能变革、动力变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措美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十四条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惠民政策,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促进增收,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五条 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感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
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的生态保护制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系统治理,持续开展国土绿化,
狠抓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治理,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高地。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第十八条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高效联动的应急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根据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与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修改或组织起草。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报送县政府前必须经过广泛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调整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事项,由县司法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他义务,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要按照规定报县政府和县人大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经县政府批准方可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要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立法机构的审查和协调作用,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的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涉及资金3万元(不含)以上的议题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解决,涉及资金3万元(含)以下的议题事项由提交部门先向分管副县长报告,由分管副县长同意,商分管财政副县长同意后,再向县长报告审批同意后列支。需要提交县委决策的事项,必须按程序和规定及时请示报告,涉及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议题由县政府研究通过后提请县委审议。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应当率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发生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涉及全县经济领域重大工作的请示、报告,须抄报县委。
第三十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需采取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强化执行落实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县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区党委和市委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督查通报制度,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方面的考核评估。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各部门应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县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周例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山南市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三)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山南市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讨论通过需向山南市政府、县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讨论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和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四)制定和调整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
(五)审议本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资金安排方案,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六)讨论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县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
(八)讨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事项;
(九)讨论县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项目;
(十)讨论县属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企业改制方案;
(十一)讨论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政协领导同志,纪委监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组织部、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乡(镇)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县长确定召开。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
(二)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需求安排相关乡(镇)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专项工作和分管领域重点工作;
(二)谋划酝酿和研究分管领域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周例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
县政府周例会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遇节假日或与其他会议和活动冲突,由例会召集人适时组织召开。县政府周例会主要任务是:
(一)县政府各班子成员汇报上一周主要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解决措施建议以及本周工作计划;
(二)通报县政府本周重要会议、活动等计划;
(三)安排本周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互通信息,沟通情况,盘点工作,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四)研究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资料必须充分,经分管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县长确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议议题审签后,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分管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应先行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原则上必须在会议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的,需向县长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
第五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五十一条 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必须按程序报批。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当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全县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应当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或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四条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审批性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性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必须呈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的决定、命令、议案、人事任免通知由县长签发;专题工作报告、向上级政府部门的请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法律文书由分管副县长或者县长审签;新闻稿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县政府制发其他公文由分管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属于办公室内部事务的由主任签发;牵涉到全县性事务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及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带头维护县政府党组权威,坚决执行县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出差、学习培训、病假、事假、休假等需离开措美的,须提前向县委书记、县长请假并按程序报批。特殊情况需立即离开的,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后方可离岗。严格外出期间工作交接制度。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离开措美的,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六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洁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廉洁政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县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控制考察人数和天数,组团人数不超过10人,日程不超过14天。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为乡(镇)、单位、企业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得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均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均使用本规则。2018年9月印发的《措美县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