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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9-01-08 16:11:00 来源:措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措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议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民主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坚决维护县委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并接受其监督,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加强经济调控,严格市场监管,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二章  政府组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八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是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的,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专门问题的决策性会议,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县长汇报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  县长出差、休假、学习、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并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县人民政府各局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十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决策部署。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  政府决策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有关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依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县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由相应的副县长出庭应诉。如涉及多个分管领导,由县长指定一名副县长出庭应诉。

二十三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坚持分级分类、利企便民、集约节约原则,切实推动政府网站集约、规范、创新发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由县长和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可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人担任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其他部门新闻发言人一般由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的正职或副职担任。

第二十八条  严格新闻发布的管理审批,凡属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均需在请示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举行,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组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凡是不符合公文格式标准的一律退回。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决不允许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应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

第三十条  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人事任免和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署。县人民政府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三条  切实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属县部门或部门联合下发的公文,由县相关部门自行下发或转发;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属可通过电话、传真解决的事项,不再发文;属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各自名义制发。

第三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文风,除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规划方案外,县人民政府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上报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会议纪要直接载明议定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特急件当日办结,急件2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批示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结。

第六章  作风纪律

三十六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车改革等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四十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出差、休假、学习、出访,应事前三天报告县长,并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和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出访、出差、外出学习和休假期间,按照县政府相关工作分工原则,落实好相关责任,其分管的工作由其相应负责人代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长出差、休假、学习、出访,提前3天需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向县长报告。

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 督办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县委决定的事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案,根据内容及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县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检查并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县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必须遵照执行,要有专人负责督办检查和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受理上级机关督办件后,要按照时限及要求认真办理,写出办结报告,建立并落实销号制度。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五  本规则由措美县政府办公室解释。

四十六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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