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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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1-25 10:22:13 来源:山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个别部门职能划转,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对《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印发执行。同时,原《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山政发201838)废止。                                                       2019529

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山南市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区域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和《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结合山南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南市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鼓励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独资、合资、合作外,还可以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等。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和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高原生物产业。发展特色养殖、种植、农林畜产品深加工、绿色食饮品等净土健康产业;藏药材及中药材种植、加工、交易等;医药康养产业;藏药剂型改良和药品研发、生产、销售、流通等生物制药业。

(二)特色旅游文化业。旅游资源开发、乡村旅游打造、旅游+、旅游服务设施、旅行团队接待、旅游商品生产制造、旅游智业、田园综合体等;文化传播、文化内容创作、创意设计、文化挖掘和文化遗产保护等。

(三)绿色工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现代工业;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改造传统建筑材料的新型建材。

(四)清洁能源业。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广等。

(五)现代服务业。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融资租赁、广告传媒、经纪代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六)高新数字产业。互联网+、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新材料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等。

(七)商贸物流业。互市贸易、商贸、物流等。

(八)其它产业。投资藏毯、唐卡、氆氇、藏香等民族手工业;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污水处理、垃圾转运和处理、资源再生利用等环保类产业;以多种形式与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等。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五条 税收政策

(一)企业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11日至20211231日,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山南市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11日至202112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市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五)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

(六)对20181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六条金融政策

(一)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三)企业在我市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四)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五)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六)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第七条土地政策

(一)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

(三)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对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五)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六)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七)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经批准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九)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已获得抵押权的,同时抄送所有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在闲置土地处理完毕前,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 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八条产业扶持政策

(一)产业引导政策

1.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对新申报并通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申报并通过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支持现有企业改造升级

——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的本市企业,在通过并购重组一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产值达2000万元,或实现盈利3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支持企业开放创新、争先创牌

——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奖励5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60万元的奖励。企业实施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强基、节能低碳改造、循环化利用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当年1130日前形成的本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次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核定的上年设备投资奖励总额20%30%40%50%的奖励。

——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00万元。产品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本市排名第一且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中国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获国际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资助5000元、2000元、1000元,获国际专利申请授权的每项资助8000元;产品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奖励5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授予“山南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

——鼓励企业采用或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制定团体标准,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4.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山南市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山南市以外迁入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

5.本条以上所述内容适用本规定施行后新投入企业。

(二)其他产业扶持政策

1.对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两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藏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2.企业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对其按照本年度享受的稳岗补贴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仅限用于向企业职工发放高原特殊补贴。

3.企业从事下列产业的,享受专项扶持:

——从事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商贸流通业、资源开发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实体经济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承担相应扶贫责任前提下,按照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企业申请的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贷款,财政分级按比例给予期限不超过5年的财政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

4.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按照2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对企业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在落实培训机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000/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达到现有职工30%的企业,严格执行失业保险低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两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稳定就业岗位的,在享受自治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的基础上,建立高校毕业就业(自毕业年度计算,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岗位稳定奖励制度,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超过一年的企业,当年度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且未裁减高校毕业生的,给予当年度本企业高校毕业生职工实发工资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或每吸纳3名西藏籍中职生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和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6.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三) 企业产业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且对地方年经济贡献总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方可享受以上政策,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传统建筑建材、能源类项目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商贸流通

(一)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二)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外汇收入和支出不受限制。

(三)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可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

(四)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

第十条市场服务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2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二)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全类型企业登记业务,自助打印营业执照;通过“多证合一”服务平台,办理“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事项;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三)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许可实行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到底的服务机制,市级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4天、县级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5天,力争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成服务、业务协同、互通互认。

(四)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和外商投资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直接向自治区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其他政策

(一)积极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在职位、薪酬以及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同时对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二)企业在山南市运营后,投资者、股东、企业高管或引进人才凭招商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在本地申请常住户口。企业职工子女涉及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招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执行。

(三)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本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凡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连续满三年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建立政府采购支持招商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有关规定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优先购买山南市企业产品、技术、信息、服务等,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对于支持农牧、信息化、文化旅游、民族手工、商贸流通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章委托招商

第十三条采取以商招商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投资者建设专业园区,参与山南市招商工作。

第十四条由专业园区引入的企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由专业园区培育、管理和服务,期限原则为15年,到期后再由双方协商续签事宜。每个专业园区对地方经济贡献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入驻山南市建设专业园区,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其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根据入驻园区企业每年对地方实际形成财力的一定比例支付招商代理费。

第四章飞地经济

第十六条 支持山南市以外各省市尤其是对口支援省市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企业等到山南市设立分园区,并设立管理机构。

(一)凡在山南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园区企业可享受山南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山南市各园区到山南市以外各省市尤其是对口支援省市设立分园区,鼓励山南市企业到山南市以外各省市尤其是对口支援省市与山南市合作的园区投资建厂。

(三)山南市按照分园区入驻企业对山南市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分园区分成,其入驻分园区企业的相关产业扶持由分园区予以兑现。

(四)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等各项经济指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在山南市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或引进投资企业(项目)入驻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发展建设,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按照“谁受益、谁审核、谁扶持”的原则予以兑现扶持政策。

(一)各县(区)引进的入驻企业的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主要经济指标,经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和各县(区)认可后由统计部门分别纳入各自统计考核范围。

(二)各县(区)引进的入驻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的企业,登记注册地为各县(区)的,其税收收入归各县(区)所有。

(三)各县(区)引进的入驻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的企业,登记注册地为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的,企业实现的实际财力(中央扣除部分除外),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全部返归各县(区)支配。

第五章服务流程

第十八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与其签订招商协议,并将其确定为招商引资企业后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企业各类优惠政策资金,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本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按“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兑现。

第二十条对在山南市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或年纳税额度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成立专班,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例会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推进和联合审批制度、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立招商引资企业退出机制,企业若在维护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支付、诚信经营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予以取消招商引资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原有招商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优于本规定,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执行;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山南市招商引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相关产业扶持,各县(区)、各园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山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71日至公布之日期间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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