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函》的要求,结合措美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特公告如下:
一、规范补偿事项
按照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第一年用地补偿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土地租赁费两项之和,第二年起(含第二年)用地补偿只包含土地租赁费用。
二、规范补偿及租赁标准
1.青苗补偿费参照《措美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2.土地租赁费参照《措美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按土地类别计算,临时使用Ⅰ区片耕地的,土地租赁费按每年每亩965元(征地补偿标准/30年土地承包期每亩28950元/30年=965元/年);临时使用Ⅱ区片耕地的,土地租赁费按每年每亩835元(征地补偿标准/30年土地承包期每亩25050元/30年=835元/年).由于措美县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故本次临时用地测算补偿标准为耕地Ⅰ片区取价不低于土地租赁费按每年每亩965元,耕地Ⅱ片区取价不低于土地租赁费按每年每亩835元,具体由用地单位和各乡(镇)或者村(社区)自行洽谈确定。其他地类取价标准同理。
临时使用耕地青苗包干补偿及土地租赁费用最低测算标准.xlsx
三、补偿实施流程
(一)调查核实。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乡(镇)、村(社区)核实土地地类、面积及附着物情况。
(二)合同签订。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主体按照此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明确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及复垦责任。
(三)费用支付。第一年补偿含青苗费与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仅支付土地租赁费。
四、附则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遇征地补偿政策调整,青苗费与租赁费同步调整。
